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、监测、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 m3/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500m3/d 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 GB 18918 执行。
山东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山东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37/3693-2019)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,将于2020年3月27日起实施。
标准针对山东省农村在地形、规模、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的现状,充分考虑各种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,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,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规模以及出水去向,将标准分为二级。
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—2002中Ⅲ类水域、GB 3097—1997中二类海域的,执行一级标准。规模大于50 m3/d(含)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—2002中Ⅳ类、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、沟渠、自然湿地,以及GB 3097—1997中三、四类海域的,执行一级标准。
规模小于50 m3/d(不含)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—2002中Ⅳ类、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、沟渠、自然湿地,以及GB 3097—1997中三、四类海域的,执行二级标准。
城镇污水国标、地标、团标集体报到
《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技术指南》
12月19日,《地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技术指南》首次发布,在进一步规范工程总体设计的同时,《指南》对地下厂区、地面层、主要辅助工程、劳动与职业卫生、施工与工艺调试及运行维护技术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要求,指南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以污水处理、再生回用、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,《指南》提出地下式污水处理适用于用地紧张、人口稠密或环境敏感区等建设项目用地,并应结合投资成本、占地指标、生态环境要求、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综合考虑。同时,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可独立建设,也可与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、生态综合体等结合建设。
在工艺与设备方面,《指南》明确可靠、技术先进、造价合理的原则,坚持省占地、少维护、自动化的技术方针。采用分层布置形式,在竖向布置上可分为水处理构筑物层、设备操作层和地面层。尤为值得关注的是,诸如污泥消化池、沼气罐、柴油发电机房等建筑物应设置在地面层。
浙江省《城镇净水厂运行管理规范》
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《城镇净水厂运行管理规范》印发,规范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
规范旨在规范城镇净水厂运行管理,防范生产风险,生产事故的发生,保障水质和运行,做到可靠、运行稳定、经济合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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